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0-24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复审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根据《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林业厅将对现有的253家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复审,并开展新的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为做好监测复审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复审工作
(一)复审对象
本次复审对象为省林业厅下发的豫林产〔2012〕331号文件公布的253家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复审程序
1.省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区内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察验,形成书面意见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省林业厅。
经省直有关部门推荐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察验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省林业厅。
2.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库。通过本次监测复审,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3.省林业厅根据企业的数据材料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龙头企业的运营信息数据库信息,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复审意见,通过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撰写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近2年发展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主要特点、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2.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2012、2013年)。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3年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县或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林业部门出具证明。
6.更新后的企业简介、照片资料及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8.如需更名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公司名称变更的材料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9.企业被兼并后需要确认的,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进行重新申报。
二、申报与认定工作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省林业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各地依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部分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省林业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复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此次监测复审和认定工作。
(二)省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要齐全有效,真实准确,未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者,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省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的照片资料要有明确的文字标注,说明该照片显示的内容。照片要精选,涵盖内容要全面(如:企业全景或一角、主要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线、主要产品、企业标志和有纪念意义的重大事件照片等,一产要有林地全景、近景、果品特写,三产要有景点全景、近景、景区主要标志等,企业生产涉及到两产或三产经营的要在简介和照片中分别体现出来。),产品品种多的可采取集中分类体现在一张照片中,照片数量为10-20张。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监测复审过程中,对那些不再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五)新推荐的企业要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通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联系人:肖建成 陈光 电话(传真):0371-65937113
附件:[点击下载]1.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2.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简介(式样)
2014年8月25日